判刑十三年,一般情况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六年半,但具体减刑幅度需结合服刑人员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判刑十三年,理论上最多可以减刑六年半。
在司法实践中,减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随意就能获得的。服刑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等情形。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程序也有严格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而且,每次减刑的幅度也有相关限制。一般来说,服刑人员在服刑初期可能较难获得减刑,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会逐步获得减刑机会。例如,可能首次减刑会相对谨慎,幅度较小,之后若持续表现良好,减刑幅度可能会适当增加,但总体都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刑十三年能减多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