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通常是发包人。
在建设工程领域,明确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角色和关系至关重要。建设单位指的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则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所有者,拥有项目的建设需求和资金来源。其需要将工程建设任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此时建设单位就以发包人的身份出现,通过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建设。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建设一个住宅小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建设单位,它会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来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发包人,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就是承包人。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分离的情况。比如,项目代建模式中,建设单位(通常是政府部门等)会委托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建设管理,此时代建单位可能以发包人的身份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是基于特殊的委托关系。总体而言,从普遍意义和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来看,建设单位扮演的就是发包人的角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