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时间不算服刑时间。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其时间不能折抵服刑时间。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和服刑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服刑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后,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所提到的“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状态,如拘留、逮捕后在看守所的关押等。而取保候审并不属于羁押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相较于羁押状态,其活动范围和自由度要大很多。
例如,张三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了3个月,之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在计算张三的服刑时间时,这取保候审的3个月是不能折抵在这1年有期徒刑内的,张三仍需实际服刑1年。所以,取保时间不算服刑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