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审批后,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送拘留所执行,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通常情况下,在治安拘留审批完成之后,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送拘时间的变化。比如被拘留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按规定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了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就可以暂缓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立即送拘。
如果被拘留人存在身体状况不适宜立即执行拘留的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治疗等,公安机关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暂缓送拘,待其身体条件允许时再执行拘留。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送达拘留所前发现相关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处理时,送拘时间也会相应推迟。治安拘留审批后原则上是24小时内送拘,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送拘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