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0天一般从入所当日不算,从次日开始计算,往后推10天的当日为解除拘留的日期。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在某天被送进拘留所,当天是不算在拘留期限内的,从第二天开始才正式计算拘留天数。
例如,张三在5月1日被送进拘留所,那么5月1日不算在10天拘留期内,从5月2日开始计算第一天,依次往后数,到5月11日结束拘留。因为5月2日是第一天,经过9天后到5月10日是第九天,5月11日就是第十天,这一天即为解除拘留的日期。
若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假设李四因涉嫌违法被先行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天,之后又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那么这先行限制人身自由的2天可以折抵行政拘留的天数,实际执行拘留的天数就变为8天。其计算方式同样是从入拘留所次日开始算,往后推8天为解除拘留日期。
准确计算拘留的起始和结束日期,对于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