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对公公婆婆一般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规定,赡养义务主要存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是基于血缘、收养等法定关系的亲生子女、养子女等。而儿媳与公婆之间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并非具有直接赡养义务的法定主体。
不过,虽然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在一些情况下,儿媳可能会对公婆进行赡养。例如,在家庭生活中,出于道德、伦理以及家庭情感等因素,儿媳可能主动承担起照顾公婆生活、给予经济支持等赡养行为,这是值得提倡和赞扬的良好家庭美德体现。
同时,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儿媳赡养公婆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在实际生活中,儿子作为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主体,若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儿子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并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往往是共同管理和支配的,儿媳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参与到对公婆赡养事务的协助中。但这并不等同于儿媳本身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赡养公婆更多是基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的情感维系,而非法律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