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处分方面:警告是一种较轻的处分方式,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处分的期限通常为12个月,受记过处分的教师在处分期间同样不能晋升岗位等级和职称,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限是24个月。教师会被降低岗位等级聘用,而且在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也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开除处分则是最为严重的,适用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情况,教师会被解除聘用合同。
其他处理方面:批评教育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指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让其认识到错误。诫勉谈话通常由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负责人与违规教师进行谈话,要求其作出说明,提出诫勉要求,并做好谈话记录。责令检查则是要求教师以书面形式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进行反思和检讨。通报批评是将教师的违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起到警示作用。取消相关资格是对教师在职业发展方面的限制,例如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意味着教师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参与各类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取消职务晋升资格,会影响其在学校的行政职务提升;取消职称评定资格,会阻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等。这些处理方式旨在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