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不举报一般不构成窝藏罪。窝藏罪需要有积极的窝藏行为,单纯的不举报通常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窝藏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窝藏举动,而不是仅仅基于知晓犯罪事实却未进行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仅仅是亲属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未向司法机关举报,这种消极的不作为并不属于窝藏罪所要求的行为方式。窝藏罪强调的是通过具体的作为来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例如为犯罪人提供住所,让其能够隐藏起来不被发现;或者给予犯罪人财物,使其有经济能力继续逃亡等。
同时,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伦理角度考虑,法律不能过分苛求亲属之间的相互举报。亲属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亲属之间相互检举可能会破坏家庭伦理和社会的基本情感纽带。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这种人伦关系的尊重,比如在一些证据规则中,亲属之间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如果亲属不仅不举报,还实施了积极的窝藏行为,比如为犯罪的亲属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帮助其伪造不在场证明、将其藏匿在自己家中等,那么就可能构成窝藏罪。因为此时亲属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不举报的范畴,而是以积极的方式参与到了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过程中。
综上所述,亲属不举报通常不构成窝藏罪,但如果有积极的窝藏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窝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