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领导者自首的,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主要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传销领导者自首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具体的量刑。一方面是自首情节本身,包括投案的主动性、如实供述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如果传销领导者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详细情况,如传销组织的架构、运作模式、骗取财物的数额等,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在量刑时会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还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例如传销组织规模较小、骗取财物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再加上自首情节,就有可能免除处罚。但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如组织的传销活动涉及人数众多、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众多参与者生活陷入困境等,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会受到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传销领导者自首后的处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