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下达后,即便对方谅解,通常也不能直接撤销案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书一旦下达,意味着行政机关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作出了处罚决定。对方谅解主要是在涉及民事纠纷等私人权益方面的一种态度,而行政处罚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所以一般不会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谅解而撤销。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在行政处罚书下达后,对方的谅解能够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相联系,反映出当事人有良好的认错态度和改正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在考虑这些因素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罚进行调整。例如从轻处罚,降低罚款的金额;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以下作出处罚决定。
要撤销行政处罚案件,通常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比如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重大瑕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该处罚决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但仅仅是对方谅解这一因素,并不足以成为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定理由。所以,在行政处罚书下达后,虽然对方谅解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撤销,但可以作为一种有利因素,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