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遗产继承过户需先确定继承人,办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再进行继承公证,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并缴纳费用。
确定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要明确哪些人有资格继承该安置房。
办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可以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此证明是后续继承手续的重要依据,用于证实被继承人已经去世这一事实。
进行继承公证。继承人需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时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安置房的产权证明等。公证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资格等情况,审核通过后会出具继承公证书。
办理过户登记。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书、身份证、安置房的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中心,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和文件,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缴纳费用。在过户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如印花税、登记费等。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当地的规定执行。缴纳完费用后,房产交易中心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到继承人名下,至此安置房遗产继承过户流程完成。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过户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