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诉讼中一方缺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律程序里,当一方缺席时,不同身份的缺席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若原告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原告发起的变更抚养权诉讼将结束,原告若想再次起诉,需重新走法律程序并缴纳诉讼费用。例如,小明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在开庭时小明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就会按撤诉处理。
要是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进行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比如有证据表明对方存在虐待孩子、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等情况,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求,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不过,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因为被告没有到庭进行答辩和质证,可能会影响对案件全面、准确的判断。例如,小红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被告小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小红提供了小强长期酗酒、对孩子不管不顾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就可能判决变更抚养权归小红。
如果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无论哪一方都应积极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孩子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