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会计挪用资金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挪用公款罪有其特定的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私企会计通常不属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所以一般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私企会计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不同有不同的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某私企会计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用于紧急项目采购的50万元资金挪出,用于自己的股票投资,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该行为被发现和认定,张某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私企会计挪用资金虽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会因触犯挪用资金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