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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2025-09-25 1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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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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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几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甲借给乙一笔合法的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债权,这是后续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无正当理由不主张权利;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该权利。比如,乙对丙有一笔到期的货款债权,但乙既不向丙主张还款,也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积极催讨,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要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但自身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受到实质影响,此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乙虽然怠于向丙追讨货款,但乙有其他大量的存款足以偿还甲的借款,甲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只有当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这些专属性债权时,债权人才可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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