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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怎么处理的

2025-10-10 08: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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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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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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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经济案件处理一般要经过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完成,最终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判决。

受案阶段。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经济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初查环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初查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如果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立案后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审判,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量刑,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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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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