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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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与死刑暂缓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2025-09-23 16: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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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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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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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与死刑暂缓执行在适用阶段、适用条件、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适用阶段不同死刑停止执行是在死刑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后,即将行刑前的阶段。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才会停止执行死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而死刑暂缓执行是在判决宣告时同时宣告,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是在审判阶段就确定下来的刑罚执行方式。

适用条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条件包括: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而死刑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是犯罪人罪该处死刑,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则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不必立即执行,通常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处理方式不同。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罪犯正在怀孕,应当依法改判。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停止执行与死刑暂缓执行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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