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首先来明确缓刑的性质,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具体的刑罚种类。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几种较为严厉的刑罚,所以缓刑不在此列。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以下几种: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