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二级不属于伤残等级。轻微伤是用于行政和刑事领域判断伤害程度的标准,而伤残等级是针对民事赔偿领域,是对因伤导致的身体残疾程度进行的评定,二者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和体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轻微伤二级与伤残等级是两个不同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场景。轻微伤二级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得出的损伤程度结论。该标准主要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判断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里,如果受害者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二级,加害人通常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像罚款、行政拘留等。
而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它主要应用于民事赔偿案件,比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评定伤残等级的目的是确定受害人因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程度,从而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举例来说,一个人在打架中眼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二级,那么打人者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但如果这个人是在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就需要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评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具体的伤残等级,进而确定肇事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轻微伤二级和伤残等级是基于不同目的和标准的评定结果,轻微伤二级并不对应任何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