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想离婚,需要的证据包括书证(如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书信、聊天记录等)、物证(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如录音、监控录像等)、证人证言(如邻居、朋友的证言)等。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证明对方出轨,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作用和获取方式。书证。例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这些书信中可能会包含他们之间的情感表达、约会安排等内容,能够直接证明出轨的事实。还有微信、QQ等聊天记录,这些电子数据也属于书证范畴。在获取聊天记录时,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以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进行固定,但最好能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物证也是很重要的一类证据。比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视频等。照片和视频要清晰显示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或关系,拍摄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也应尽量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取这些证据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例如,不能私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拍摄。
视听资料方面,录音可以是出轨方承认出轨事实的对话录音。在录音时,要确保录音设备的合法性,并且录音内容清晰可辨。监控录像也是一种有效的视听资料,如果小区、酒店等场所的监控记录到了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获取监控录像可能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比如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取。
证人证言同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邻居、朋友等如果目睹了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异常行为,他们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地描述所看到的情况,并且要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一些单位的处分文件、出轨方的悔过书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增加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