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抱养孩子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民法典》施行前)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收养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收养孩子方面,我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私自抱养孩子,即未经过法定的收养登记程序,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私自抱养孩子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收养的程序性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如果私自抱养孩子的人不具备这些法定条件,就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完成收养。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私自抱养孩子涉及到买卖儿童的情况,那么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使没有达到拐卖儿童的程度,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也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私自抱养孩子还可能对孩子的权益造成损害。由于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孩子可能无法正常落户、入学等,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因此,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收养孩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