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现场不一定算逃逸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在法律层面,逃逸行为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不能简单地将离开现场等同于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意味着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关键在于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离开现场是因为有合理的原因,如为了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救治,且事后主动报警并配合处理事故,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逃逸。例如,在事故发生后,现场没有其他人员能够救助伤者,肇事者为了争取时间挽救伤者生命,立即开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同时让同行人员报警,在伤者得到初步救治后,主动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这种行为就不属于逃逸。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正当理由,出于害怕承担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而离开现场,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比如,肇事者在撞车后,担心自己酒驾被查处,或者害怕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未对伤者进行任何救助,也没有报警,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这种情况就构成了逃逸。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因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或者因现场混乱被群众带离现场等,也不能认定为逃逸。在实际处理中,交警部门会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取监控等多种方式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情况,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逃逸行为。离开现场是否算逃逸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