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在某些方面有相似表现,但不存在完全一样的情况。不过在违法性、法律后果等方面有一定的相同点。
首先需要明确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尽管二者有明显区别,但也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在违法性方面,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都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明显违反了法律对婚姻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婚姻中,胁迫结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违反了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也有相似之处。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在程序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认定和撤销。婚姻无效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撤销婚姻也需要受胁迫方或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不过,虽然存在这些相同点,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制度,各自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地认为二者完全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