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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离开市县需要谁的批准市是地级市

2025-10-08 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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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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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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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地级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执行机关通常是指公安机关。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部分人身自由,而不是完全剥夺。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一般需要说明离开的理由、前往的地点、预计返回的时间等信息。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离开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且有合理的理由,通常会批准申请;反之,如果认为离开可能会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则可能会不予批准。

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如果需要到外地处理重要的生意事务,就需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进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离开。如果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能会面临被没收保证金、重新逮捕等后果。

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取保候审离开市县需要谁的批准市是地级市(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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