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权一般根据合同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合同有专属管辖规定,同时也遵循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
一般管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相对容易理解,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它需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履行情况来判断。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则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情况。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合同撤销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合同撤销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涉及合同撤销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优先。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确定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以确保诉讼能够在正确的法院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