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老板不批准,若处于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可离职;若已过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可离职。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定的离职权利。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提前三天告知老板,三天之后就能够合法离职,无需老板批准。
若劳动者已经过了试用期,同样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强调书面形式,比如辞职信、离职申请等,并且要确保用人单位收到。在提交书面通知后,三十日期满,劳动者就可以自行离职,老板不批准也不影响离职的效力。
其次,要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当遇到老板不批准离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老板进行友好沟通,说明自己离职的原因和依据的法律规定。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的送达凭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