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和逮捕通知家属在通知主体、通知时间、通知情形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通知主体。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通常是由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逮捕后,一般也是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家属 。不过,从背后的程序主导权来看,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有更大的影响力,而刑事拘留主要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决定。
二、通知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里不再有“有碍侦查”可不通知的例外情形。
三、通知内容侧重点。通知家属刑事拘留时,通常会告知家属当事人因涉嫌何种罪名被刑事拘留,以及被关押的看守所等基本信息。在通知家属逮捕时,除了告知这些基本信息之外,还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定的侦查,并且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通知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程序的推进和对当事人涉嫌犯罪事实认定的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