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详细介绍每种主刑:
管制:这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对罪犯的生活和工作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罪犯继续融入社会、进行改造。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般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相较于有期徒刑,拘役的关押期限较短,主要针对一些犯罪性质轻微但仍需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的刑罚方法,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不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罪犯的主观恶性等方面严格限制,并保留了复核程序,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