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保障讯问合法性和公正性:两名或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可以相互监督,避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缺乏监督机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导致获取的证据不合法,影响司法公正和案件的正确处理。
确保讯问过程记录准确:在讯问过程中,一名侦查人员负责提问和引导,另一名可以专注于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这样能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准确的记录对于后续的案件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都至关重要,能够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案件情况。
保障侦查人员自身安全: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可以相互配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保障自身安全。特别是对于一些暴力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逃脱企图的人员,两名侦查人员能够更好地控制局面。
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两名侦查人员共同参与讯问,所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更具有可信度和证明力。可以避免因单人讯问可能引发的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质疑,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