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的,一般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是法律对于借期内利率未约定情况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这一法律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借期内的利率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乙在借款期限内不能要求甲支付利息。即使乙事后主张借期内的利息,通常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没有约定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完全没有关于借期内利率的表述。如果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表述,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比如,合同中只是说“会给予一定回报”,但没有明确是利息以及具体的利率标准,这种情况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没有约定利息。
同时,虽然借期内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定考量,即使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也不能免除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责任。
总之,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若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