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需具备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合伙人数量。合伙企业需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至关重要。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需有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生产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企业法律管辖的重要依据。
还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可能会受到特定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在设立时要确保符合这些额外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