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属于非货币财产,《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其作价出资,但该非专利技术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限制。此外,还需对其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法》规定,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具有一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可以用来出资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符合这一规定,只要它能够准确地用货币进行估价,并且其所有权能够依法转让,就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不过,法律也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首先是评估作价的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必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评估过程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作价可能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虚增,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低估作价则会使出资股东的权益受损。
其次,并非所有的非专利技术都能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即使属于非专利技术范畴,也不能用于出资。例如,涉及国家机密、违反公序良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另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用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有一定的比例上限,确保公司有一定的货币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和债务清偿等。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