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没有离婚证,若上一段婚姻是协议离婚,可补办离婚证;若为诉讼离婚,没有离婚证但有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效力等同于离婚证。若证件丢失或损毁,可按规定申请补领。
在二婚登记时,通常需要证明上一段婚姻已经结束,离婚证是常见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离婚证,需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上一段婚姻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的,而离婚证丢失或损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其次,若上一段婚姻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本身就不会有离婚证。法院会作出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二婚登记时,可携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离婚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依据,婚姻登记机关会认可其效力。
另外,如果是因为特殊原因,如离婚档案丢失等情况导致无法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可以尝试到原办理离婚的相关部门,如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说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证明作用,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
总之,二婚没有离婚证并不意味着无法办理再婚登记,只要按照规定采取合适的解决办法,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就可以顺利进行二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