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在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申报主体和申报时限有着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时,自身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维护。
需要强调的是,这1年的申报时限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超过这个期限,职工将可能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职工及其近亲属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申报工伤时,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进行申报,才能顺利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