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索赔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人索赔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对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进行详细阐述。第一个条件,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这是索赔的基础事实证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影响工程的情况。例如,业主临时改变工程设计,要求增加额外的工程量,这会导致承包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工程项目成本额外增加。又如,不可抗力事件如洪水、地震等,导致工程停工一段时间,这直接造成了工期损失。只有实际发生了这些额外成本支出或工期损失,承包人才有索赔的事实依据。第二个条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通常会对各种风险的承担进行约定。如果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过错,如施工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那么承包人就不能进行索赔。相反,如果是业主方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可控的因素导致的损失,承包人则有权提出索赔。第三个条件,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这体现了索赔的程序性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明索赔的意愿和事件的简要情况。随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说明索赔的依据、金额和工期等具体内容。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相关文件,可能会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综上所述,承包人索赔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把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