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支付工程款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需要经过修复和验收等环节,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条件则无需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如下。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虽然要承担修复费用,但修复后工程合格了,发包人还是应当支付工程款,不过可以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栋居民楼在验收时发现部分墙体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经过建筑公司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那么发包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只是可能会将修复所花费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工程质量问题经过修复仍然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因为从合同目的来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成果,若工程一直不合格,发包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此外,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原则,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现状,但对于最重要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仍需负责。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要依据验收、修复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