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写借条起诉既可能构成虚假诉讼,也可能构成诈骗,具体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若骗写借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编造事实等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多构成虚假诉讼;若骗写借条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可能构成诈骗。
虚假诉讼方面,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当行为人骗写借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虚构一个并不真实存在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甲通过欺骗手段让乙写下借条,然后甲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还款。在这个过程中,甲并没有真实的出借行为,只是想通过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干扰,就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行为方面,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骗写借条的情境下,如果行为人在骗写借条过程中就存在让被害人基于借条的“效力”交付财物的故意。例如,丙骗丁写下借条后,拿着借条威胁丁还钱,丁因害怕而将财物交给丙。这里丙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丁财物的故意,并且通过欺骗手段使丁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判断骗写借条起诉属于何种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体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