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法院受理后多久判刑没有确定的时间。通常,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审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经济案件判刑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涉及不同的程序和法律规定。首先是一审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时间会相应延长。比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情况还很特殊还需延长的,就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
对于一审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同公诉案件的规定;要是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当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审理期限会有所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些导致时间延长的因素,如补充侦查、鉴定等,这些都会致使经济案件从法院受理到最终判刑的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