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种类、用途、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能会在量刑时得到相应的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