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做担保,别人逾期后,还款方式需依据担保类型而定。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讨,经法律强制执行债务人仍无法偿还时,担保人才需还款;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还款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类型至关重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首先要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只有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由一般保证人来还款。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逾期,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让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而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当担保人承担了还款责任后,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已经代为偿还的款项。
在还款时,担保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这些凭证是日后向债务人追偿的重要证据。同时,担保人还应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因为替债务人还款的情况可能会对自己的信用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