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双方协商清偿比例;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所借的款项,都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当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共同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担债务。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按照各自的收入比例来分担,或者根据债务产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担比例。这种协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都是被允许的。
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此时,双方需要通过协议来确定债务的清偿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即可。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分担进行了约定或者法院进行了判决,该约定或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