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没有判决权,判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院在醉驾案件中主要是审查起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
在醉驾案件里,首先要明确检察院和法院的不同职能。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负责对醉驾案件进行审查。当公安机关将醉驾相关案件侦查终结后,会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坦白情节、积极悔罪等情况,可能会建议从轻处罚;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逸等恶劣情节,可能会建议较重的刑罚。
然而,若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进入审判程序,也就不会被法院判决有罪。
最终对醉驾被告的判决是由人民法院作出。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检察院提供的证据、量刑建议以及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等进行综合判断。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判决。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醉驾的危险驾驶罪,可能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等刑罚。所以,检察院在醉驾案件中主要是履行审查起诉等职责,并不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