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场分两种情形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等特殊情况,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离婚诉讼中,当一方起诉而另一方不到场时,法律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案件中,若被告拒绝接收法院的传票,法院可以留置送达;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则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被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不过,缺席判决可能会使未到场一方丧失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可能仅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
其次,对于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情感意愿等多方面,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参加庭审。若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比如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等情况,此时应属特殊情形。但除了不能表达意思的当事人外,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仍应出庭。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总之,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场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和男女平等原则,在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的同时判决财产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