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的房产流拍后,通常会进行降价再次拍卖,若再次流拍还可能进行变卖,也可能与债权人协商以物抵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拍卖房产流拍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流拍后,法院会在一定时间内安排第二次拍卖。一般来说,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会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降低幅度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这是为了吸引更多潜在的竞买人参与,增加拍卖成功的可能性。
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可以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同样会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适当降低。不过,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也确实存在。
若三次拍卖均流拍,法院会进入变卖程序。变卖是指将拍卖标的以一定的价格公开出售。变卖的价格通常会参考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变卖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无人购买,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此外,在流拍后,法院还可以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将该房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房屋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屋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院在处理流拍房产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竞买人来说,流拍后的再次拍卖或变卖可能会提供更有利的购买机会,但也需要谨慎评估房产的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