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原因、诉讼时效计算和举证责任等方面。
1. 产生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关系产生,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款凭证。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就会向甲出具借条,这明确体现了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而欠条的产生原因较为多样,它可以基于多种事实产生,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例如,甲购买乙的货物,未支付货款,乙要求甲出具欠条,这里的欠条是基于买卖关系而产生的。
2. 诉讼时效计算不同:对于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而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相对复杂,如果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在出具欠条时就已经表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通常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三年。
3. 举证责任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直接有效的凭证,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而欠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需要证明欠条的形成事实。比如因买卖形成的欠条,要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货物交付情况等,相对来说举证责任更重。
总之,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在法律上有诸多区别,在实际生活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使用,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