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若女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在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女方起诉后男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理。首先是立案受理,法院会对女方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接着进入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可提供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或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证据。
如果女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使男方不同意,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然而,如果女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从而判决不准离婚。不过,女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六个月后,女方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大。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除了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哺乳期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财产分割则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