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既遂标准、对结果的要求、社会危害性判断等方面。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行为犯则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既遂,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
从既遂标准来看,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比如,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脱逃行为,不论是否逃脱监管机关的实际控制,都构成该罪的既遂。
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犯虽然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强调危险状态的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是具有较高概率转化为实际危害结果的状态。而行为犯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也不要求有危险状态的出现,只要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即告既遂。
社会危害性判断方面。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上,这种危险状态对法益具有现实的威胁。行为犯的社会危害性则主要体现在行为本身的性质上,行为的实施就表明对法益造成了侵害。
在处罚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由于危险犯存在向实际危害结果转化的可能性,其处罚可能会根据危险状态的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综合考量。行为犯的处罚则主要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准确区分危险犯和行为犯,对于正确认定犯罪、适用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