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告知函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挂号信等方式寄给开发商。要确保填写准确的开发商收件信息,留存好相关凭证。
当购房者决定拒绝收房时,向开发商寄送拒绝收房告知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在选择寄送方式上,邮政特快专递(EMS)是较为推荐的方式。因为EMS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能够提供详细的物流信息和投递证明。在填写快递单时,务必填写清楚开发商的准确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收件地址要精确到具体的办公地点,收件人最好填写开发商负责房屋交付相关事宜的负责人或客服部门联系人。
另外,挂号信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挂号信同样可以在邮政部门查询到投递状态,且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与EMS不同的是,挂号信的速度相对较慢,但费用较低。
在撰写拒绝收房告知函时,内容要清晰明确,详细说明拒绝收房的原因,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交付标准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将告知函及证据材料一起装入信封或文件袋后,在快递单或挂号信的备注栏中注明“拒绝收房告知函”字样,以便于识别。
重要的是,一定要留存好寄送凭证。对于EMS,要保留好快递底单;对于挂号信,要保留好挂号收据。这些凭证是证明已经向开发商寄送拒绝收房告知函的重要依据。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对整个寄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进一步增强证据的完整性。通过以上规范的寄送方式和操作流程,能够确保拒绝收房告知函准确、有效地送达开发商,为后续的维权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