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欠债无力偿还可通过协商延期或分期偿还、申请破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方式处理。
在商业活动中,法人欠债无力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是一种较为温和且常见的解决方式。法人可以与债权人沟通,表明自身目前的困境,争取达成延期偿还或者分期偿还的协议。这样既能为法人赢得一定的时间来改善经营状况、筹集资金,也能体现法人积极解决债务问题的态度,避免债权人立即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
若法人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法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接管和清算。管理人会对法人的债务进行登记和核实,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破产程序包括破产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法人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和解则是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减免或延期偿还债务;破产清算则是在法人确实无法继续经营时,将其财产变卖后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法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之,当法人欠债无力偿还时,有多种途径可以寻求解决,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