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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监外执行有没有案底

2026-02-16 04: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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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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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监外执行有案底。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案底通常是指犯罪记录,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定有罪,就会留下犯罪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这可以看出,监外执行的前提是罪犯已经被法院定罪判刑,只是因为特定的原因不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监外执行刑罚。

犯罪记录一旦产生,会被保存在司法机关的相关系统中,是永久留存的。这意味着,只要被判处监外执行,就意味着有了犯罪的事实,并且被司法机关所认定。这种犯罪记录对于个人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例如在就业方面,一些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的职业,如公务员、律师、教师等,有犯罪记录的人员通常是无法从事的。在一些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场合,有监外执行记录的人也无法开具。此外,在出国、入伍等方面,也可能会因为有犯罪记录而受到限制。所以,判处监外执行是有案底的,并且会对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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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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