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不是扣6分也不是扣12分,而是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我国的交通法规体系中,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是不同的概念,二者在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上都存在显著差异。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明确表明,对于醉酒驾驶者,采取的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方式,而不是单纯的扣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处罚是基于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性。醉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而扣6分或12分的情况通常适用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例如,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情况一次记12分。
总之,醉酒驾驶的处罚是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醉酒驾驶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